基金发起人是指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它在基金的设立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国外基金的发起人大多数为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的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人的数目为两个以上。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基金发起人拥有申请设立基金、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权利。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基金发起人拥有申请设立基金、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权利。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