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司债是“参加公司债”的对称,是指资金需求者(发行公司)发行债务凭证予资金供给者,约定其票面利息计付及本金之偿还方式,此债务凭证即为公司债代表发行公司之负债,于该公司债存续期间内,不论其获利情况如何,均需依发行条件按时支付一定金额或比率之利息,并依约按按额偿还本 金。目前所有公司均得发行普通公司债,惟未对外公开发行公司其所发行之公司债以私募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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