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8年的资本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明确表示,对商业银行持有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可以不从资本中扣除,因为这样做可能无助于一些国家银行体系的结构调整。
委员会提出是否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该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包括股票、可转债、次级债券),由各国银行监管当局自定,但同时规定,如果人为地为提高资本充足率而相互交叉持有资本工具,则应采取从资本中扣除的处理方式。
委员会提出是否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该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包括股票、可转债、次级债券),由各国银行监管当局自定,但同时规定,如果人为地为提高资本充足率而相互交叉持有资本工具,则应采取从资本中扣除的处理方式。